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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如何综合履职规范汽车租赁管理,来看这场听证会
时间:2023-1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长兴县检察院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未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细致查验导致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等问题,组织长兴县交通运输局、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长兴县检察院采用PPT介绍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理由和依据、需要听证的问题。长兴县交通运输局、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就需要听证的问题说明情况,逐一释明自身监管职责和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工作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措施。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共4名人员担任听证员,听取相关意见。


通过此次听证会,与会人员就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对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监管提出了较好的意见建议。交通运输部门表示将以此次听证会为契机,拟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协同机制,从而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强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听证员 丁汉平

长兴滨湖纺织有限公司

希望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在具体方式上,我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可以联合交警大队共同开展执法、普法活动,提升打击和宣传效果。

听证员 祝 琳

长兴雉城街道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我建议主管部门对未备案登记的汽车租赁公司可以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数字化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对这部分租赁公司加强监管。针对刚才提到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建议以人大提案的方式向湖州市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听证员 蒋雪云

长兴中学教育基金会理事长

针对汽车租赁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困难,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二十日内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但实际上因部门间存在信息壁垒,导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新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租赁公司信息掌握底数不清,从而无法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针对该问题,我建议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交警大队之间加强信息互通和办证衔接机制。

听证员 郭东梅

“益心为公”志愿者

我同意前面三位听证员的具体整改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对全县汽车租赁行业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另外我建议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在显著位置标注不得向未成年人租赁车辆的标识。


结合听证意见,长兴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接下来将从专项检查、信息共享、建章立制等方面全方位规范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长兴检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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