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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4-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为完善本院新闻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有力提升检察影响力,有效推动争先创优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信息,是指以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名义对外、对上发布的以文字、图片、视频等为形式载体的内容。

第二条 办公室是新闻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新闻信息的内容应当保障时效性和准确性。做到信息来源权威、内容真实正面、数据准确严谨、形式新颖丰富。避免发表偏颇、模糊或易引发误解的言论。转发的新闻宣传,应当注明信息出处。

第四条 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三)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

(五)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 开展商业营销等与检察职业不相符的活动,或发表与检察职业不相符言论的;

(七) 涉及未经确认的敏感类新闻及信息;

(八) 法律、行政法规、检察纪律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新闻信息发布、报送前应层报审批并备案。业务部门经拟稿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发布、报送前需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布、报送新闻信息,或擅自发布、报送不当内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引起重大舆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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