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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法律文化中的和谐追求
作者:徐珏  时间:2014-07-29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引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探索过多种选拔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需要的人才的选官方式。在否定了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以及封建社会初期的荐举制以后,从隋唐开始,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了科举选官的新时代。到了清代,统治者从统治疆域空前辽阔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运用其政治智慧,入关伊始,便迅速推进科举制度的法律化,最终的立法成果不仅包括《钦定科场条例》、《续增科场条例》、《兵部题准武场条例》、《钦定学政全书》等专门的科举立法,还有散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各朝《清实录》、《清史稿·选举志》、《大清律例》等中的大量科举法律,实现了以法律的手段全面规范文科、武科、宗科、旗科、翻译科、制科的各个环节。清代的科举立法达到了史无前例的繁密,是中国封建科举法律的总结性成果,使清代科举的公平择优精神有了完备的法律保障。

清代科举法律作为清代社会利益的一种调整机制,为保证清代社会的稳定、专制统治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在立法中必须着眼于大局,兼顾各方利益,力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追求区域的和谐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如果科举只凭文录取,势必会造成文化教育落后的省份和地区由于中试者少而导致进入国家统治集团的人数相对少,政治力量相对薄弱。而政治势力的不平衡最终会损害统一帝国内各区域之间的凝聚力,进而危害国家的统一。这是中国的封建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清代统治者为了均衡各地政治势力,巩固中央集权,在明代南北卷制度的基础上,从各地实际出发,进行了多方面的法律创新:

(一)乡试各省定额取录

清代乡试不仅根据各省的贡赋和人文情况,实行各省定额取录,还在省内专门另编字号,实行专门录取,以示“加惠边陲士子至意”[1]。如在陕西另编丁字号(宁夏)、木字号(榆林)、聿左号(甘州、西宁)、聿右号(肃州、安西、乌鲁木齐),广东另编卤字号等。[2]为了鼓励台湾士子参加科举考试,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福建提督张云翼疏请台湾乡试,比照甘肃、宁夏之例,在福建省另编字号,录取举人一名,咸丰以后增加到六名[3]。雍正七年(1729年)复准:“台湾五学应试士子,另编台字号(后改为至字号)。”[4]乾隆三年(1738年)议准,如果有十名以上台湾举人参加会试,就至少录取一名进士。[5]台湾在福建乡试中的举人名额不断增加,从康熙时的1名增加到乾隆时的2名。清政府还特例允许台湾录送较多的乡试人数,乾隆八年(1743年)覆准:“台湾孤悬海外,向来额中举人二名,录送乡试者约五百人,今遵定额,止送二百名,即应裁减过半,恐无以鼓励边远士子之心。嗣后许学臣将依额录送之例,少加变通,于二百名外,再择文理清通者,酌量增加。但不得将文理荒疏之人,普收送考。其内地录科,不得援此为例。”[6]嘉庆十二年(1807年)覆准:“福建、台湾府录送科举,应酌定为三百名,此外实有文理清通,可以造就者,准于定额外量为宽送。”[7]台湾士子赴福州乡试及赴京会试,还由书院发给旅费。[8]这增强了台湾对中央的向心力,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二)会试分省取录

清初会试承袭明制,实行南北分卷录取。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癸未科会试,广东举人无一中试,因此下令:“嗣后会试揭晓后,如有脱科之省,将未中试试卷,交正、副主考校阅,拣选进呈,奏请取中一、二名。”[9]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谕令:“近见直隶各省考取进士额数,或一省偏多,一省偏少,皆因南、北卷中,未经分别省分,故取中人数不均。今文教广敷,士子俱鼓励勤学,各省赴试之人,倍多于昔。贫士自远方跋涉赴试至京,每限于额,多致遗漏,朕深为轸念。自今以后,考取进士额数,不必预定,俟天下会试之人齐集京师,著该部将各省应试到部举人实数,及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应考人数,一并查明,预行奏闻,朕计省之大小、人之多寡,按省酌定取中额数。考取之时,就本省卷内择其佳者,照所定之额取中。如此则偏多偏少之弊可除,而学优真才不致遗漏矣。”[10]从此,明代会试的分区配额录取制,演进为清代的分省配额录取制,会试“不必预定额数,亦不必编南北、官民等字号,唯按直隶、各省及满洲、蒙古、汉军分编字号,印明卷面,于入场时,礼部清查各处举人实数,奏请钦定中额,行文主考,就各省内择文佳者照数取中。”[11]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皇帝针对某些大臣要求取消分省录取,实行凭才录取的建议,强调:“国家取士,博采旁求,于甄录文艺之中,原寓广收人才之意。且各省文风高下互有不齐,若如钱沣所奏,势必至江浙大省取中人数居其大半,而边省小省或竟至一名不中,殊非就地取才之意。”

随着边远省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其会试举额也不断增加,如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针对都察院左都御史赵申乔增加云南、贵州、广西三省会试中额的请求,要求:“今三省文风日盛,士子俱各黾勉肆业,考试者渐多,但取中额数尚少,宜更加增,尔等会议具奏。”[12]结果,“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应各增进士一名”[13]

(三)监生分卷取录

顺治初年,南、北监生分别参加顺天、江南乡试,录取名额为各自总额的十分之三和十分之二。南监撤销后,监生参加顺天乡试。顺治十四年(1657年)实行监生南北分卷取录制:直隶八府,延庆、保安二州,辽东、宣府、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西为北皿,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为南皿,根据人数确定中额。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监生参加顺天乡试分为南、北、中三卷:奉天、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为北皿;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广东为南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为中皿。南皿和北皿额定39人,中皿中额为应试监生的十五分之一。乾隆九年(1744年),规定顺天南、北皿各额定36人,中皿改为二十取一。[14]

(四)庶吉士配额取录

自宋以来,举人经会试、殿试后,一般便直接授予官职。但从雍正癸卯(1723年)和甲辰(1724年)开始,除状元、榜眼、探花殿试放榜后可立即授予翰林院修撰和翰林院编修外,其他新进士在传胪后三日,还要在保和殿进行一次“朝考”,“朝考题由翰林院开写前三科题目进呈,恭请钦命论、诗、疏题目各一道(诏题于嘉庆二十二年裁),于是日清晨颁发。进士等或诸题全构,或作一二艺听其各展所能,其诗题只赋一首,毋许违例多作。”[15]皇帝钦命阅卷大臣,并钦定前十名的名次。按照复试、殿试和朝考的总成绩,分别授官,成绩优秀的被选为翰林院庶吉士。

雍正五年(1727年),礼部认为:“进士选拔庶常,原属储才大典,必得其学问素优,才品兼著之士,方可选列清华。查雍正元年癸卯科殿试后,集诸进士于保和殿御试,并令九卿各举所知。雍正二年甲辰科照前举行。今科进士亦应详加考试,仍令内阁、九卿确行保举。其考试拟用论、诏、奏、议、诗五题,或作一二篇,或诸体全构,听其各展所长,届期钦点大臣阅卷进呈。其进士内有彼此熟悉,素为众所推服者,亦令公同举出,伏候亲加选定。”[16]这是朝考之始。

庶吉士清初无定额,顺治九年(1652年),给事中高辛允奏准,庶吉士根据省份大小实行配额取录:直隶、江南、浙江各5名,江西、福建、湖广、山东、河南各4名,山西、陕西各2名,广东1名,汉军4名,另榜授满洲、蒙古修撰、编修、庶吉士9名,此后成为定例。[17]

(五)实行明通榜制

明通榜制度是清代科举法律中的创新。清政府在统一全国后,特别是平定了三藩之乱后,加大了对云南、贵州、广西等文化、教育比较落后的省份的发展力度。明通榜的设立,最初就是针对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六省会试下第举人的。雍正五年(1727年),会试正榜外设明通榜,从该年的会试落卷中取文理明顺的举人补授,录取者列榜公布。明通榜和正榜不尽相同,入正榜者均准殿试,而入明通榜者,部分“人文俱属可取”者准其一体殿试,其他“人可取而文稍次”[18]者,则由吏部记名,以教职补用。雍正十一年(1733年)谕:“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六省举人,赴京会试,邮程遥远,非近省可比。朕意欲于落卷中,择其文尚可观,而人材可用者,添取数人,候旨录用,以昭朕格外加恩之意。”[19]乾隆元年(1736年)下令:“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六省举人,赴京应试,未经中式者,著照雍正十一年之例,拣选奏闻请旨。”[20]到了乾隆二年(1737年)议准:“此次会试之后,遵照雍正五年之例,拣选下第举人文理明通者,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引见钦定,令回本省,以学正、教谕即用。”[21]从此,明通榜制度开始推向全国各省。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明通榜停罢,其原因是:“长洲王惕甫苞孙素有才名,上计时,和珅欲致之门下,王拒之,不通一刺。和衔之甚深,会试,王中明通榜,和特奏停止,将榜撤回,会试明通榜,遂自庚戌永远停止矣。” [22]

(六)其他

如清代在科举教育中倡导语言的统一,以此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雍正六年(1728年)议准:“福建、广东人多,不谙官话,著地方官训导。仰见皇上睿虑周详,无微弗照,欲令远僻海疆,共臻一道同风之盛。查五方乡语不同,而字音则四海如一。祗因用乡语读书,以致字音读惯,后虽学习官话,亦觉舌音难转。应令该督抚学政,于凡系乡音读书之处,……于邻近延请官话读书之师,教其子弟,转相授受,以八年为限,八年之外,如生员贡监不能官话者,暂停其乡试。学政不准取送科举。举人不能官话者,暂停其会试。布政使不准起文送部。童生不能官话者,府州县不准取送学政考试。俟学习通晓官话之时,再准其应试。通行凡有乡音之省,一体遵行。”[23]

三、追求民族的和谐

清代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事关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清代统治者认识到,将少数民族纳入科举考试,能够统一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增强民族凝聚力,巩固皇权统治,正如光绪十五年(1889年)议复广西巡抚沈秉成等奏时所指出的:“粤西各边郡,地接蛮荒,人杂。苗猺近年异端流行,亟当振兴文教。而欲振文教,非科名不足以资鼓舞。”[24]

清代早在顺治年间就在少数民族地方设立学校,允许少数民族参加科举考试。顺治十五年(1658年)规定:“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25]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议准:“贵州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将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肆业,以俟袭替。其族属人等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送学。”[26]雍正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以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教事业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地方儒学纷纷建立。贵州、广西等地的府州县学专设苗童、瑶童等名额,专收苗、瑶等少数民族子弟,如雍正三年(1725年),贵州各府州县学准于学额外录取苗童一名。[27]雍正八年(1730年)议准:“四川建昌府属之熟番,应建学舍训课,俟通晓文义之后,准其应试,地方官照例收考。……其湖广之苗猺,广东之黎峒,广西之土官土目子弟,云南威远之彝人,四川茂州之羌民等,嗣后如有咨请情愿捐监者,自应一体准其报捐。”[28]在云南,康雍两朝就建有义学五百六十二处。[29]康熙年间,两广总督于成龙疏言:“土司子弟中有读书能文者,注入民籍,一体考试”。湖广学政潘宗洛疏言:“湖广各府、州、县熟苗有通文艺者,准与汉人一体应试”,都得到了皇帝的批准。雍正十年(1732年)又准贵州各府县学加取苗童一名,并改苗童为新童。[30]嘉庆年间浙江处州畲客能文者亦准应举。

四、结束语

清代,在追求区域和民族两大和谐因素外,科举考试报考资格也空前广泛,除了低贱职业者、家奴、祖父犯有严重罪行及未“完粮”者,其余人员均可参加考试,使得“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一种现实。考试时,如果官员子弟与普通百姓的子弟一同参加科举考试,由于官员子弟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接受教育和备考的条件较好,为防止和限制官员子弟利用官员的权力侵夺平民的利益,扩大政权的社会基础,实行官、民分卷;又考虑到贫者和富者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导致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相差很大,为了抑制富者,并防止富者利用其经济能力左右科举考试,实行贫、富分卷。

科举制度尤其是明代开始限制于八股文制度,曾经严重束缚了人的思想,抑制了活力,长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近代以来一直遭受着无情的批判。清代科举的废除至今已愈百年,现在冷静反观其所蕴涵的精神和价值,其中不乏诸多合理性因素,如本文所讨论的这些和谐因素,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宝贵的精神遗产之一,也是对世界思想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值得我们当代在公务员招录或者司法资格考试等法律文化建设中,认真总结和借鉴。



[1]《钦定科场条例》卷二十《各乡试定额》。

[2]《钦定科场条例》卷二十《各乡试定额》。

[3] 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页。

[4]《钦定科场条例》卷三十八《弥封所》。

[5] 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页。

[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七《礼部·贡举·录送乡试一》。

[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八《礼部·贡举·录送乡试二》。

[8] 高贤治:《台湾三百年史》,台北崇文图书公司1978年版,第93页。

[9]《钦定科场条例》卷二十二《会试中额》。

[10]《钦定科场条例》卷二十二《会试中额》。

[11]《钦定科场条例》卷二十《乡会试定额·会试中额》。

[12]《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

[13]《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

[14]《清史稿·选举志三》。

[15]《钦定礼部则例》卷九十七《殿试事宜》。

[16]《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九《选举考二》

[17]《清史稿·选举志三》。

[18]《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三《礼部·贡举·明通榜》。

[19]《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九。

[2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三《礼部·贡举·明通榜》。

[2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三《礼部·贡举·明通榜》。

[22]《清稗类钞·考试类·停会试明通榜》。

[23]《钦定学政全书》卷六十五《各省事例》。

[24]《续增科场条例·光绪十五年》。

[25]《钦定学政全书》卷七十三《义学事例》。

[26]《钦定学政全书》卷七十三《义学事例》。

[27]《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五。

[28]《钦定科场条例》卷六《杂项人员科举》。

[29] 根据乾隆《云南通志》卷七《义学》项统计。

[30]《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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