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兴县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职权。其主要任务是在辖区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主要职能是:
1、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2、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5、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6、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提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7、其他事项。
(二) 机构设置
长兴县检察院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社区矫正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行政装备科、法警大队、和平检察室、泗安检察室、案件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信息管理中心。
二、长兴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2583.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267.71万元,占87.78 %;省经常性经费补助160万元,占6.19%;上年结转收入134.22万元,占5.20%;财政专户资金21.49万元,占0.83%。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2583.42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2583.42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825.54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42.14万元,项目支出315.7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 类 )检察(款)行政运行(项) 2148.94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 类 )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55.74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物管费、电子办公设备经费和检察业务费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 类 ) 检察(款)事业运行(项)63.03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事业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四)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4.22万元,比上年下降20%。主要用于上级及兄弟县(区)来我县进行重大政策调研、工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2017年县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精神,严格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要求,确保在上年的基础上明显下降。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车改革后我院保留办案用车10辆。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年初未作预算按排,将后期追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