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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作者:  时间:2018-06-28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控告申诉是《宪法》赋于公民的权利,来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控告申诉权利。  

    二、 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负法律责任。  

    三、 举报人应讲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以及举报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证据等。提倡署名举报。查询举报查处情况的,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电话查询,原则上不答复。  

    四、 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五、 申诉人应写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诉理由及有关证据,还必须提供原处理决定或判决书的副本或复印件等材料。  

    六、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即集体信访),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接待室反映问题。  

    七、 遵守纪律,服从安排,自觉维护接待秩序,不得无理取闹。  

    八、 讲究文明礼貌,维护接待场所卫生,不大声喧晔,不随地吐痰,不随地抛果壳、烟头等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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